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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56-1号

原告杜培齐、程守英诉被告杜传丰、刘广霞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杜培齐,程守英,杜传丰,刘广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56-1号

原告:杜培齐,男,汉族,农民,1948年3月27日生。

原告:程守英,女,汉族,农民,1940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杜培齐妻子。

委托代理人:周俭铭,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传丰,男,汉族,农民,47岁,住址同上,系二原告的长子。

被告:刘广霞,女,汉族,农民,48岁,住址同上,系二原告儿媳,杜传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培齐、程守英诉被告杜传丰、刘广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周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红

审 判 员  周健

代理

审判员  杜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