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56-1号
原告:杜培齐,男,汉族,农民,1948年3月27日生。
原告:程守英,女,汉族,农民,1940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杜培齐妻子。
委托代理人:周俭铭,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传丰,男,汉族,农民,47岁,住址同上,系二原告的长子。
被告:刘广霞,女,汉族,农民,48岁,住址同上,系二原告儿媳,杜传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培齐、程守英诉被告杜传丰、刘广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审判员周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红
审 判 员 周健
代理
审判员 杜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