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滕存富,农民。被执行人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268176-2。法定代表人周兵,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3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