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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76号

陈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何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某甲,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季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2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4月28日生育婚生女何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曾殴打原告,故原告于2012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双方仍无联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皮沙发一套、电冰箱一台及洗衣机一台,夫妻共同债务有被告向原告的母亲所借的7.5万元。现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闽融结字第XX号结婚证二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各一份,以证明婚生女身份情况;4、福清市人民法院(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5、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6、福州肺科医院住院费用日清单18张,以证明婚生女曾住院治疗的情况。被告何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2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4月28日生育婚生女何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原告曾于2012年2月27日以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曾殴打原告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原告即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皮沙发一套、电冰箱一台及洗衣机一台,夫妻共同债务有被告向原告的母亲所借的7.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女何某乙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继续抚养婚生女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子女抚养费偏高,本院根据目前福清市农村居民生活性支出的水平调整为每月500元。原告主张原、被告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致本院对此无法进行确认。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仅有银行的存款凭证为据,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无法确认该存款行为的性质,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原、被告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陈某带领抚养,被告何某甲应自2013年3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陈某子女抚养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季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黎雯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