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三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46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人民币8116元,由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庆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舒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