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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徐商初字第192号

王宇伟与郎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宇伟,郎锡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徐商初字第192号

原告:王宇伟,农民。

被告:郎锡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伟与被告郎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宇伟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宇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王宇伟承担。

审判员  白锡茂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翔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