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46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保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