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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065号

朱玮与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玮,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065号原告朱玮。被告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新浦区海连西路156号。法定代表人王福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玮与被告连云港市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月英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