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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19号

陈龙与储成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龙,储成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19号

原告:陈龙,男,1988年1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储成忠,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储成忠合伙纠纷一案中,陈龙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费用466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