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319号
原告:陈龙,男,1988年1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储成忠,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储成忠合伙纠纷一案中,陈龙于201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费用466元,由原告陈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