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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

庄坚明与李清全、庄明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坚明,李清全,庄明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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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坚明,男,汉族,1952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全,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明松,男,汉族,1948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谢锦宏,广东谢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庄坚明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2)汕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庄坚明上诉称,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原审法院没有直接管辖权。2012年5月,上诉人将新建楼房室内装修承包给被上诉人庄明松施工队进行施工,施工工人由被上诉人庄明松施工���雇佣,与庄明松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受伤的被上诉人李清全是否在为上诉人新建楼房装修时发生工伤,都是需先查明的事实。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是否发生工伤也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而最终的赔偿问题,也必须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另外,上诉人于2010年2月租赁了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水湾路198号3E居住至今。被上诉人李清全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有权管辖本案的应当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庄明松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庄明松无��为上诉人庄坚明提供介绍工人、登记工时、发放工资的劳务,根本不存在“承包”和“发包”的问题。在帮工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被上诉人李清全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李清全以其在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鹤联村房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侵权行为地与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庄坚明及被上诉人庄明松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李清全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纯

审判员 刘明才

审判员 黄晓忠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