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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初字第055号

邵勤学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邵勤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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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055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勤学,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骗于2012年10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勤学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勤学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邵勤学伙同代X(另案处理)在周口市经济广播电台登记了一则征婚信息,内容为“一名周口专医院退休女医生,50多岁,寻找一个70多岁以下,身体好的老伴,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321330****”,每天晚上22时许播出,受害人听到征婚信息后和邵勤学联系,邵勤学将代X的1327394****或1303394****电话告知受害人,受害人和代X联系后,代X让受害人到周口见面,邵勤学以收取受害人介绍费、代X以让受害人和家人见面、买东西、摆酒席为由诈骗受害人,之后和受害人不再联系。1、2012年农历8月18日,被害人王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3700余元。2、2012年9月29日,被害人王X到周口和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1620元。3、2012年农历8月10日,被害人娄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360元。4、2012年10月10日,被害人肖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620元。5、2012年农历6月初,被害人郭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2300元后失去联系。6、2012年农历8月24日,被害人王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3200元后失去联系。7、2012年10月份,被害人刘X到周口和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100元后失去联系。8、2012年10月10日,被害人张X到商水县中医院与被告人邵勤学、代X见面后,被邵勤学、代X二人诈骗800元后失去联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勤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邵勤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邵勤学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2、诈骗的财物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取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家庭困难,建议��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邵勤学伙同他人(征婚女方)在周口市经济广播电台登记了一则征婚信息,内容为“一名周口专医院退休女医生,50多岁,寻找一个70多岁以下,身体好的老伴,联系人张老师,电话1321330****”,每天晚上22时许播出,被害人听到征婚信息后和邵勤学联系,邵勤学将女方的1327394****或1303394****电话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和女方联系后,女方让被害人到周口见面,邵勤学以收取被害人介绍费,女方以让被害人和家人见面、买东西、摆酒席为由诈骗各被害人,之后二人和被害人不再联系。1、2012年农历8月18日,被害人王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二人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3700余元。2、2012年9月29日,被害人王X到周口和女方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1620元。3、2012年农历8月10日,被害人娄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二人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360元。4、2012年10月10日,被害人肖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二人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620元。5、2012年农历6月初,被害人郭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二人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2300元后失去联系。6、2012年农历8月24日,被害人王X到周口和被告人邵勤学二人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3200元后失去联系。7、2012年10月份,被害人刘X到周口和女方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100元后失去联系。8、2012年10月10日,被害人张X到商水县中医院与被告人邵勤学二人见面后,被邵勤学二人诈骗800元后失去联系。另查明,被告人邵勤学伙同他人骗取各被害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2700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依法扣押被告人邵勤学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560元退还被害人王X;余额12140元被告人邵勤学亲属已主动全部退赔,各被害人均已足额领取,并出具了谅��书。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邵勤学的财物中,英克莱电动车一辆、Jinpeng手机一部、黑色假发一顶、空白结婚证二本、空白户口本一本、杨二妮身份证一张、黑色手包一个、眼镜一副、周口利民婚姻介绍所专用章一枚系被告人邵勤学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勤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王X、娄X、郭X、王X、刘X、张X的陈述,辨认笔录,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手写联系地址电话、通话记录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交款条、身份证明、领条、谅解书、关于邵勤学家庭情况反映,物证:周口利民婚姻介绍所印章一枚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勤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勤学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被骗财物已得到全部退赔,且均对被告人邵勤学的行为表示谅解,量刑时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侦查机关扣押的供被告人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勤学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邵勤学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财物,英克莱电动车一辆、Jinpeng手机一部、黑色假发一顶、空白结婚证二本、空��户口本一本、杨二妮身份证一张、黑色手包一个、眼镜一副、周口利民婚姻介绍所专用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关 海

审判员 黄 华

审判员 朱景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