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万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12号原告万某某,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权,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吕寿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国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认识,同年在平桥民政局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便离开信阳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经分居6年多,双方无子女和共同财产,现申请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与其前妻的关系不清,原告与其前妻离婚后,其前妻又怀孕生子,如果原告能够处理好与其前妻的关系,被告原则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2007年年初在与原告结婚后不久就到杭州,与原告分居至今,一直没有与原告在一起生活;2、原告婚前借被告20000元钱,请求予以归还;3、请求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6月份左右认识并自由恋爱,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年初,被告就离开原告至今,二人没有共同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2006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0元,但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借条注明:今借李婷现金贰万元(20000.00)随时用随时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便离开原告,二人长期分居6年多,二人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06年12月向被告借款10000元,但原告给被告出具了借款20000元的欠条,该出示借条的行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多余的10000元应当视为原告赠与给被告,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20000元。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30000元,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吕寿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