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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360号

张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张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张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中。

原告张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文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6日19时30分许,原告驾驶冀B×××××号轿车沿车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车站路与增盛中街路口左转弯时,与林玉成驾驶的冀B×××××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林玉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为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起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损失1675元、价格认证费150元、车辆检验费600元、存车、拖车费1299元合计3724元。经协商被告拒不履行保险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及合理施救费,价格认定费、车辆检验费、存车费不予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原告张建为其所有的冀B×××××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6.9万元。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2012年2月6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冀B×××××号车沿车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车站路与增盛中街路口左转弯时,与林玉成驾驶的冀B×××××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林玉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27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唐公交认字(2012)第01-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原告张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同年2月23日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保险车辆作出了南价认字(2012)第010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原告车损为1675元。另原告支付价格评估费150元、车辆检验费600元、施救费250元,存车费1047元上述损失共计3722元(原告诉请3724元)。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评估结论书、修理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原告车辆损失1675元、价格评估费150元、车辆检验费600元、施救费250元,提供相应票据,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对于事故欠缺积极解决,其主张被告赔付被保险车辆存车费1047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张建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3724元的主张合理部分2675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解被保险车辆存车费不予赔偿的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建保险赔偿金26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英红

代理

审判员  李 维

代理

审判员  于志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子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