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凤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杨东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585号。代表人赵寿青,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北京,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梅与被告杨东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梅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秋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秋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