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中勇,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原系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社区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勇、王莉,广东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中勇及其辩护人马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份开始至该年下半年,被告人王中勇被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担任社区经理期间,利用其安装维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络线路的职务便利,在其所负责片区内的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赤尾坊36栋、49栋、52栋一楼无牌无证网吧没有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网络接入业务的情况下,私自为上述无牌无证网吧安装维护网络线路,并先后多次收取上述三家网吧经营人员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中勇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中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
一、被告人王中勇有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劣迹,本案的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犯罪标准,被告人是家中顶梁柱,希望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开始至该年下半年,被告人王中勇被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担任社区经理期间,利用其安装维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络线路的职务便利,在其所负责片区内的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赤尾坊36栋、49栋、52栋一楼无牌无证网吧没有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网络接入业务的情况下,私自为上述无牌无证网吧安装维护网络线路,并先后多次收取上述三家网吧经营人员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200余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办理苏盛某团伙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案(与本案事实无关)的过程中,发现王中勇可能涉案,便于2012年5月31日在福田区中国电信皇岗机楼将王中勇带回调查。王中勇于当日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根据王中勇的供述找到相关证人调查取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中勇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文某1、文某2、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中勇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中勇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中勇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中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文凯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晓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涂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