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傅焕兰,女,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曹阳,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巨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谢少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傅焕兰与被告谢少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焕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谢少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焕兰诉称,1995年被告和原告女儿傅新相识恋爱,在此期间被告以做副食品商店生意为由于1997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34000元,后生意不好,1997年底被告撤出生意,2003年被告与女儿傅新离婚,但借款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4000元。
被告谢少琰辩称,傅新系原告女儿、被告前妻。被告与傅新19**年开始恋爱,1999年结婚,2001年被告开始起诉离婚,到2003年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都没有提此事,现时隔十年原告才提及此事。欠条的情况据回忆,应该是恋爱时傅新担心被告不与其结婚让被告所写,像这样的承诺有很多,是开玩笑的,最后双方也结了婚,但被告根本没拿欠条上的钱。至于原告所述开商店借款的情况不属实,商店是原告的,被告只是偶尔去帮忙。综上,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前任女婿。被告在与原告女儿傅新恋爱期间,于1997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付焕兰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正。谢少琰”。1999年被告与原告女儿傅新结婚,2003年被告与原告女儿傅新离婚,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予以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该欠条的形成系年轻人的玩笑之举,并未拿欠条上所列的款项一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谢少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傅焕兰欠款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谢少琰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欠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韦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