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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49号

陕西宏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某、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陕西宏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青,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宏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甲字1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晓飞,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原西安市临潼区房管所员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宏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元由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