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青,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宏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甲字1号。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晓飞,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原西安市临潼区房管所员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宏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元,减半收取1032.5元由李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少波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