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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72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7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冯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提起了撤诉申请。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