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7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冯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提起了撤诉申请。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源: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7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冯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提起了撤诉申请。本案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