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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刑初字第50号

徐某甲、李某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甲,李某甲,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浔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健健,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至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蓝天广场市景花园小区门口,使用事先购买的撬摩托车锁的工具撬锁的手段,窃得倪某停于此处的豪爵旧125-7二轮档位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925元。2012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至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富盛大酒店门口,使用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甲停于此处的豪爵HJ125-7二轮档位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2012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至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留良3号宏达公司车棚,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乙停于此处的轻骑铃木GS125二轮档位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0元。2012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至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中兴北路238号茜茜公主婚纱摄影店门口,采用事先购买的撬摩托车锁的工具开锁的手段,窃得金城JC125T-6二轮踏板摩托车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500元。2012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至本市南浔区练市镇新街北路4号棋牌室门口,采用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XX某此处的五羊WY100T-A二轮踏板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860元。之后,上述三人又至本市南浔区练市镇南环路小建华五金建材店门口,采用相同的手段,在对被害人陈永某于此处的雅马哈JYM150-B二轮档位摩托车实施盗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结伙盗窃作案6起(其中1起未遂,价值人民币8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985元。上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某、陈某甲、徐某乙、杨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甲、李某甲、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温奕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