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441号

牛秋明与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牛秋明,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441号原告牛秋明,男。被告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进才,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秋明与被告鹤壁市大河涧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秋明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秋明负担。

审判长  周勇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