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43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站前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全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正华,男,1974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站前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正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08145.50元,经查,被执行人邓正华现被羁押在池州市看守所,本院依法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善清
审判员 曹 锋
审判员 汪治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