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汉民初字第00156号

周居荣与邱明汉诉前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居荣,邱明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156号申请人周居荣,女,汉族,1939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申请人邱明汉。申请人周居荣于被申请人邱明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裁定,将本申请人邱明汉驾驶的冀RVG1**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本申请人邱明汉向本院提供4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明汉要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邱明汉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 判 长  陈 勇

代理

审判员  邹明胜

人民陪审员  罗依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