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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71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兰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