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兰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胜 来自: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兰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超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