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徐泽金,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洪海,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金与被告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泽金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徐泽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徐泽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徐发明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