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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徐泽金与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泽金,洪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原告:徐泽金,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洪海,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金与被告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泽金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徐泽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徐泽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徐发明负担。

审判员  胡存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