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973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