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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调确字第53号

吕涛、苗福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涛,苗福义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调确字第53号

申请人:吕涛。

申请人:苗福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吕涛与申请人苗福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任富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吕涛与申请人苗福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月29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吕涛赔偿苗福义63020.40元,此事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任富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