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漕路200弄28号1幢1405室。
法定代表人:周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文琪,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金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亚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履行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润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夏时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