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李玲。被告高新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因与被告高新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
二、解除被告高新哲驾驶的鲁XXX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李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