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81号原告刘学昌。被告葛纪铭。被告李海涛。
原告刘学昌诉被告葛纪铭、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昌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学昌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刘学昌。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