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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冈民初字第0035号

谷正明与董跟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谷正明,董跟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冈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谷正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霞佐。被告董跟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正明与被告董跟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正明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正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谷正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文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