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冈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谷正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霞佐。被告董跟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正明与被告董跟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正明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正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谷正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文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