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44-2号原告张维信。原告郑同梅。原告于成安。被告丁仕祥。被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44-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丁仕祥驾驶的鲁Q×××××半挂牵引车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被告丁仕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0000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扣押为查封并案外人毕玉海、周吉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仕祥驾驶的鲁Q×××××半挂牵引车鲁Q×××××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的扣押。(继续查封该车辆,允许使用,不得私自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