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苗某某,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苗怀敬,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蒋某甲,男,5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系蒋某某之父)被告逯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系蒋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蒋某某、蒋某甲、逯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三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