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80号
原告:贺静。
被告:顾金君。
被告:纪红爱。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静诉被告顾金君、纪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静撤回对被告顾金君、纪红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静负担。
审 判 长 尚新华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