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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280号

贺静与顾金君、纪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静,顾金君,纪红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80号

原告:贺静。

被告:顾金君。

被告:纪红爱。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静诉被告顾金君、纪红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静撤回对被告顾金君、纪红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静负担。

审 判 长  尚新华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