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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156号

周居荣与邱明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居荣,邱明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156号申请人周居荣,女,汉族,1939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申请人邱明汉,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汉阴县公安局龙垭交警中队现场勘察、调查认定:邱明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居荣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人周居荣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邱明汉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申请人邱明汉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勇

代理

审判员  邹明胜

人民陪审员  罗依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