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0065号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迎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华,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巢湖高林兴叶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友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高林兴叶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安徽顺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