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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509号

陶用春与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绵阳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陶用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绵阳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509号

原告:陶用春,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正,支队长。

被告:绵阳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棉辉,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用春诉被告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绵阳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陶用春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用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用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陶用春承担。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