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三初字第0167号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铁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剑宇,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法定代表人张宝联。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40号三层。负责人朱邦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