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马鞍山市华威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镇。
法定代表人:费文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宏业,当涂县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富林(又名纪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威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华威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威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威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