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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45-1347号

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永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肖文良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45-1347号原告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正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琼,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文良等3人,基本情况见附表一。肖文良等3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分别诉被告肖文良等3人(以下简称“3名员工”)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越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琼,肖文良等3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银保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详见下表:姓名入职时间肖文良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林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李永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二、关于双薪差额:3名员工主张越众公司向其书面承诺按2014年12月工资标准发放2014年年底双薪,且越众公司已发放一部分,但未足额发放,故应予以补足。3名员工就其主张提交了《通告》作为证据,该通告有员工和公司方负责人签字,并载明越众公司将向员工发放2014年双薪,标准为2014年12月的个人工资。越众公司在仲裁阶段对该《通告》予以确认,但主张其当时承诺的是发放员工2014年12月的基本工资,而不是应发工资或实发工资。

本院认为,该通告已经员工签名确认,应认定越众公司与员工就发放2014年年底双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越众公司应按照该《通告》的内容履行,且该《通告》载明发表标准为2014年12月个人工资,故越众公司应2014年12月实发工资数额为标准足额发放。以3名员工2014年12月的实发工资数额为标准,扣除越众公司已发放的部分年底双薪,越众公司还应支付3名员工2014年年底双薪的差额见下表(单位:元):员工姓名2014年12月实发工资数额已支付年底双薪数额2014年年底双薪差额肖文良5826.431753.764072.67林峰7954.751753.766200.99李永中6982.751753.765228.99三、关于年休假工资:肖文良、林峰主张越众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亦未支付相应工资补偿,故应按照工资标准支付相应工资补偿。公司辩称未安排该两位员工休假的原因是该两位员工已超标准休了公休假,足以抵扣年休假。越众公司提交了《考勤表》作为证据。肖文良、林峰对考勤表有本人签字部分予以确认,但主张该考勤表并未显示有休年休假。

本院认为,越众公司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越众公司应支付肖文良、林峰相应的年休假工资,具体金额如下表(单位:元):员工名称年休假工资数额肖文良林峰四、关于离职时间、离职原因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越众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发出《通知》,解除与3名员工的劳动关系,《通知》载明的原因为:3名员工于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除名处理。3名员工主张越众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越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会议记录》、《考勤表》、《营运记录》、《承诺函》、《通知函》作为证据。员工方认可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承诺函》、《通知函》,对《考勤表》以系越众公司单方制作为由不予确认,并主张从未旷工。

本院认为,越众公司虽主张3名员工存在连续旷工3天的情形,但其提交的《考勤表》系单方制作,无员工签字确认,而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越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3名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核算,肖文良、林峰、李永中主张的赔偿金数额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单位:元):员工姓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肖文良林峰李永中五、劳动仲裁情况:3名员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越众公司共同支付3名员工2014年12月份双薪差额、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具体如下表所示(单位:元):员工姓名2014年12月年底双薪2015年1月工资2015年2月工资2015年3月工资未休年休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肖文良林峰李永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3名员工的部分仲裁请求,详见下表(单位:元):员工姓名2014年年底双薪差额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肖文良4072.67林峰6200.99李永中5228.99六、越众公司诉讼请求:越众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须向3名员工支付2014年年底双薪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款项,具体数额详见下表(单位:元):员工姓名2014年年底双薪差额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肖文良4072.67林峰6200.99李永中5228.99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文良、林峰、李永中2014年年底双薪工资差额,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

二、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文良、林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

三、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文良、林峰、李永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二;

四、驳回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每案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王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佳妮附表一:员工基本信息表仲裁案号员工姓名一审案号身份证号码深劳人仲案[2015]2065号肖文良(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45号深劳人仲案[2015]2071号林峰(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46号深劳人仲案[2015]2055号李永中(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347号附表二:判决结果明细表(单位:元)员工姓名2014年年底双薪差额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肖文良4072.67林峰6200.99李永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