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程玉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尹甜甜,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玉兴与被告尹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韩受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玉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