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程玉兴与被告尹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玉兴,尹甜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程玉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尹甜甜,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玉兴与被告尹甜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韩受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玉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