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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4470号

段树岗与王元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树岗,王元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470号原告段树岗,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树岗诉被告王元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树岗于2013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树岗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树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段树岗负担。

审 判 长  豆永周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