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470号原告段树岗,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江亭,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树岗诉被告王元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树岗于2013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树岗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树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段树岗负担。
审 判 长 豆永周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