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23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吴某某,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宗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