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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238号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23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吴某某,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宗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