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574号
原告:戎官定,农民。
被告:戎立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官定诉被告戎立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戎官定于2013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戎官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官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戎官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华蓓真
代理
审判员 邬贞高
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