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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574号

戎官定与戎立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戎官定,戎立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574号

原告:戎官定,农民。

被告:戎立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戎官定诉被告戎立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戎官定于2013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戎官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官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戎官定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华蓓真

代理

审判员  邬贞高

人民陪审员  裘明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