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波,男。申请执行人王世敏,女。被执行人王永成,男。申请执行人王世波、王世敏与被执行人王永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1)磐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世波、王世敏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杨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