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18号
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津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光谦。
被告:程正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正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锵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阮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