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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行执字第645号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李海桃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行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李海桃。被执行人杨现芳。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D0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D0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胡鸣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合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