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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96-1号

赵珊珊、赵木森与王莉、赵垚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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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赵珊珊,系赵书祥与杜海梅之女。原告赵木森,系赵书祥与杜海梅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被告赵垚燚,系赵书祥与王莉之女。法定代理人王莉。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男,田永刚,1977年9月2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宝康小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立峰。本院作出的(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96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赵书祥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西��口57号(房产证号为:衡房权证河东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德忠

审 判 员  高桂丽

代理

审判员  胡志辉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