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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0号

汪某甲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甲,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50号

原告:汪某甲,曾用名汪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提出对被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

审判员  汪俊民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