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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6-7、00047-7号

马某1、马某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金某,龚某,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凤委执字第00044-7、00045-700046-7、0004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1,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马某2,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金某,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曲阳市场。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中心主任。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凤委执字第00044-2、00045-2、00046-2、0004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1)凤委执字第00044-2、00045-2、00046-2、0004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定远县市场服务中心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东升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马世卫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