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新迪尔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新胜、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执指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李新胜、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维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