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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中执字第29号

山东高新迪尔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新胜、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新迪尔投资有限公司,李新胜、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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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新迪尔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新胜、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执指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李新胜、山东樱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樱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塔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维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