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宁,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建与被上诉人黄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建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87元,减半收取为4193.50元,由张建负担。
审 判 长 周更男
代理
审判员 郭 智
代理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