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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终字第5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黄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宁,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建与被上诉人黄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建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387元,减半收取为4193.50元,由张建负担。

审 判 长  周更男

代理

审判员  郭 智

代理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锐 来源:百度“”